第250章 车损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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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的阳光透过建设银行的玻璃幕墙,洒在陈实的脸上。他攥着申请表,心跳有些加速。作为一个准备创业的年轻人,这笔个人消费贷款对他至关重要。
\"陈先生,您申请的10万元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客户经理微笑着说,\"您名下有一辆大众轿车,价值15万元,用它作抵押是个不错的选择。\"
陈实没有犹豫太久。这辆陪伴他多年的爱车,此刻成了他实现梦想的筹码。当天,双方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迅速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握着贷款到账的短信,陈实看着停在银行门口的大众车,心中满是憧憬。
然而,命运的转折总是来得猝不及防。一周后的傍晚,陈实驾车行驶在回家路上。突然,一辆货车从后面高速追尾,巨大的冲击力让他的大众车严重变形。刺耳的刹车声、玻璃碎裂声,瞬间打破了宁静。
事故发生后,陈实被紧急送往医院。幸运的是,他只是受了些轻伤。但当他看到面目全非的爱车时,心沉到了谷底。原本价值15万元的轿车,如今只剩一副残破的车架,经评估,价值锐减至9万元。
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态度还算诚恳,表示愿意赔偿5万元。但陈实还没来得及松口气,就接到了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方面得知车辆受损严重后,要求他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到期能够还本付息。
\"这怎么能行?我哪还有其他财产可以抵押?\"陈实焦急地来到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求助。渠成顺主任接待了他,仔细听他讲述事情经过后,陷入了沉思。
张忠民副主任翻阅着相关法律条文说:\"从银行角度,抵押物价值大幅减少,他们的债权风险增加,要求补充担保有一定合理性。但关键在于,这起事故并非您的过错。\"
在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陈实与建设银行展开了协商。渠成顺带着团队找到银行负责人,据理力争:\"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不承担补足担保的责任,除非抵押合同另有约定。陈实的情况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主观故意。\"
银行方面却坚持己见:\"我们也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车辆价值减少这么多,贷款风险明显增加。\"双方僵持不下。
与此同时,关于货车司机赔偿的5万元,也成了争议焦点。建设银行认为,这笔赔偿款应该用于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作为新的担保;而陈实则觉得,这是对他车辆损失的补偿,应该由自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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