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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缴获

战争缴获,既是当时红军装备的主要来源,也是财政的主要来源。红三军进入黔东后,国民党派遣4个师的兵力,对黔东革命根据地实施“围剿”。根据地军民与之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红军采取灵活机动的游击战术,组织大、小战斗近百次,几乎百战百胜。每次胜利都使红军增加了枪支、弹药等武器装备和财政收入。

1934年5月8日,红三军攻克彭水县城,消灭川军鲜少华1个营,缴获长短枪300余支,子弹余发和大量物资。当时的《川报》载:彭城于庚午被陷,……鲜营长及连排士兵、队员、民丁,多数阵亡,并拉去副委员长宁相如及绅商数十人,公、私损失数十万元以上。116日,红军攻下青塘园大土豪杨和顺、杨和亭的庄园,缴获步枪、手枪30余支,军用骡马8匹,谷子1000余担,肥猪2头。之后,红三军又攻下黔江县城,毙敌50余人,俘敌140余人,缴获步枪300余支,机枪5挺,迫击炮3门。同年8月,又攻取国民党松桃县永安区公所盘据的一个山洞,缴获3挑铜板,2挑大烟。数日后,红军又取得洪滩大捷,歼敌1个营,缴枪100余支,子弹6000余发。二战沿河,红军全歼杨畅时部,缴枪300余支,骡马6匹,夺回药材20余担,盐巴4000多斤,还缴获大批物资。8月14日,一战木黄,败黎刚团,缴枪150余支。8月30日,破杨卓之在倒马坎构筑的“40里防线”,俘敌70多人,缴枪30多支,获库粮多厅。每次缴获,除武器、粮食外,还有金银、元宝、鸦片、食盐和布匹。除武器、鸦片以外的其他物品,部分发给了当地百姓,部分留着军用。总之,红三军在黔东的战争缴获,累计折算成银元在百万以上,约占当时根据地财政收入的40%。

(二)没收

没收,既是黔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征收的特殊手段,同时又是财政的重要来源。20世纪30年代的黔东,落后、单一的农业经济决定财政来源的单一和困难。为了保证苏维埃运动的胜利,在接受广大劳动人民和开明士绅捐助之外,临时使用“没收”这种特殊手段。

所谓没收,就是用强制手段将土豪劣绅多年来靠残酷剥削和巧取豪夺敛聚起来的财物收归苏维埃政权所有。没收的主要对象:国民党军阀、官僚、土豪劣绅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包括粮食、食盐、布匹、金银珠宝、枪支弹药、土地等等。

没收成果显着,据调查统计:在酉阳县南腰界,没收团防头子冉瑞廷、区长张云梯、地主土豪杨少光等10余家谷子余担,其他财物堆几大屋子;在德江泉口司,没收联保主任田维贤步枪20余支,谷子100余担;黔东独立师攻打邑梅时,将土豪劣绅吴二毛盐号全部没收,仅食盐就有近万斤;在印江县,打土豪145户,没收粮食余斤,银元2000多块,土布100多匹;在松桃县,打土豪52户,没收地主土豪稻谷10万余斤,银元、铜板20余挑;在秀山县,打土豪57户,没收食盐近万斤,粮食5万多斤;在沿河县,打土豪171户,没收粮食10多万斤,银元、铜板近30挑;在德江县,打土豪59户,没收粮食8万余斤,银元1000多块;在石阡县,打土豪100余户,没收粮食20余万斤,银元多块;在江口县,打土豪76户,没收许多粮、油、盐、布。

没收的财物,当场拿出部分救济贫苦百姓,剩余部分,统一造册,上交财政。

(三)征发

征发,是财政征收的一种临时措施。征发的对象是根据区域内没有血债的富户。实行征发政策的目的,是为补充群众基本生活和革命战争需要,抑制富农发展。这项工作是从1934年夏开始的,但实行的时间不长。征发数额限制在征发户经济实力一定比例之内,总是留有余地。征发后还发给被征发证,不允许重复征发。征发工作由苏维埃政府组织进行,所得钱粮全部列入财政收入。征发对象印江县南克富户张华宣回忆:“苏维埃政府来通知,征发我家大洋30块,我们如数交纳后发给我‘征发证’,此后再没有被征发过。”苏维埃政府在酉阳县南腰界,一次征发几十家富户,获稻谷上千担,一下子缓解了红军粮食困难问题。

(四)打给养和捉“肥羊”

打给养,是苏维埃筹集财政的主要手段之一。打击的对象是苏区以外的土豪劣绅。一般步骤为:没收委员会派人到苏区以外百里之内的白区侦察,然后确定打击目标和时间,由地方苏维埃组织搬运队,部队派出小分队护送,由给养副官带队前往。在打给养中执行的纪律是“四不准”和“一必须”,即不准拿穷人的东西,不准私分或隐瞒,不准私自出卖打给养所得物资,不准牵耕牛;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集体行动。“四不准”和“一必须”是打给养中铁的纪律,违者军法从事。如在德江县毛岭的一次打给养中,一战士隐瞒床单一床,悄悄出售后被处以极刑。打给养所得财物全部造册登记,贵重物品上交军部,其余作收入账后分配给附近部队、苏维埃政府和穷苦百姓。当时打给养很普遍,从敌方资料也可看出,《沿河县志·前事·红三军》中记载:“红三军因神匪(神兵)之请求,乃移驻沿属之枫香溪及谯家铺一带,二十六日至沿三十里之淇滩及天宫井一带征收粮食。……自红军移驻谯家铺后,时派出游击队四出征收拉肥。”可见当时打给养影响之大。

捉“肥羊”,是根据地创建初期一种财政征收特殊手段。其作法是派遣小分队到苏区以外地区将土豪劣绅当家人或国民政府重要官员捉来,令其家人用钱来赎回。如在酉阳境内抓了一名叫莫二老爷的大土豪,带到沿河后,由他写信给家中,送来50支枪和5箱子弹赎回;在印江,抓来一名地主,他自己写信回家,送来300块光洋赎回;在石梁抓了一个前清秀才,家人送来200块光洋赎回。这种筹款方式,虽然不规范,不稳定,但在根据地初创时期,也的确行之有效,一定程度解决了财政上的一些困难。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这种手段即行终止。

(五)工业收入

工业收入,在黔东苏区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新创建的根据地,为巩固苏维埃政权,支援前方战事,必须积极发展工业。黔东苏区工业有三类:一是红军和苏维埃政府自己创办的工厂;二是扶持农民创办的工厂;三是地方原有的作坊。在这三类中,第一类产品未进入市场销售,不是直接创收,而是从节省开支上间接增收。红军在枫香溪、沙子坡、香树坪、南腰界、汤山镇等地先后建立了军械修理厂,制造马刀、梭镖、修理枪支、改装子弹、制造火药、炸药、手雷和缝制军服等等。红军在沙子坡大路曹建有一个较大的兵工厂,这一带的铁匠全部集中在这里,既炼铁、铸铁,又打造刀、戟。谈起这个厂的规模时,当地的老百姓说:“每到晚上,工厂的炉火映红了半边天。”第二类,主要是在苏维埃政府支持下开办的煤厂、水银厂、石灰厂、榨油厂,它直接为红军修械厂服务,为苏维埃政府提供储备品和供给品。1934年8月到10月间,红军在南腰界雇了近百人专门开采冶炼汞。产出水银全部交由监护队封存。第三类则是分散在民间的诸如造纸、纺织、染布等作坊。这第二、三类虽可直接提供税收,但为了鼓励和推动工业发展,苏维埃对这些工厂采取免税和少征的政策,所以实际财政收入甚微。

(六)农业收入

农业税是苏区当年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黔东革命根据地内进行土地革命后,广大贫雇农都分得了土地,生产力得到解放,促进了农业的较快发展。农村经济有了较稳固的基础,因而,苏维埃政府也就有了固定的农业税收入。农业税源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苏维埃公田收入;二是红军公田收入;三是土地税;四是统一的累进税。

苏维埃公田收入,指土地革命中,按《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苏维埃须酌留十挑谷的公田,以其收入为乡苏维埃办事之用。”土地革命中所留公田的政策得到了落实。在17个区和70多个乡苏维埃政权中,共留公田900余挑,按每挑收谷100斤计算,可收入稻谷近10万斤。这是根据地的一大财源,也是较稳定的收入。

红军公田收入,指按土地革命政策“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给黔东以外地区的红军战士,“每乡分给十个人的土地。”这一政策,大多数区乡落到了实处。照此计算,根据地内留红军公田约有3500挑,可提供30来万斤稻谷的农业税,这也是根据地内的一大财源。

土地税,在当时虽然列为一个税目,但实际征收很少。苏维埃规定,土地税“主要向富农征收,中农少收,贫农免收,”“红军家属一律免除。”征收标准,每挑谷子征1 - 2碗谷税,据统计,根据地内土地税总额折谷约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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